发布时间:2024-08-05 | 信息来源: | 发布人:
根据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现调整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替代6月11日公布的细则。
台州市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热水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 4706.1—1998 |
2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GB 4706.1—1998 |
3 |
发热 |
GB 4706.1—1998 |
4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1998 |
5 |
耐潮湿 |
GB 4706.1—1998 |
6 |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1998 |
7 |
非正常工作 |
GB 4706.1—1998 |
8 |
机械强度 |
GB 4706.1—1998 |
9 |
结构 |
GB 4706.1—1998 |
10 |
内部布线 |
GB 4706.1—1998 |
11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GB 4706.1—1998 |
12 |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
GB 4706.1—1998 |
13 |
接地措施 |
GB 4706.1—1998 |
14 |
螺钉和连接 |
GB 4706.1—1998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电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