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食用调和油标准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2-06 | 信息来源: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
|
所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用油,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生活的日新月异,食用调和油也日渐流行,它是根据使用需要,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一般选用精炼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等为主要原料,还可配有精炼过的米糠油、玉米胚油、油茶籽油、红花籽油、小麦胚油等特种油酯,可作熘、炒、煎、炸或凉拌用油。根据《新京报》报道,我国食用调和油每年消费量近500万吨,占到小包装油脂总量990万吨的一半。但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生产者到底是用何种油配制,影响了食用调和油市场。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技术要求,以及可追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两种或两周以上单品种食用植物油为原料调配制成的食用调和油。 2.原料要求 食用调和油所使用的单品种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3.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 (1)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按GB/T 5525《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2)色泽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 (3)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检验:按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执行。 (4)不溶性杂质含量检验:按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执行。 (5)酸价检验:按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执行。 (6)过氧化值检验:按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执行。 (7)饱和脂肪酸含量和脂肪酸组成检验:按GB 5009.1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第三法执行。 (8)反式脂肪酸检验:按GB 5009.2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执行. 5.出厂检验要求 (1)应逐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检验批次以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和同设备加工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3)按表1规定的指标检验。 6.判定规则 (1)食用调和油的原料油经检验,不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中脂肪酸组成的规定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产品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表1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需要注意的地方 (1)标签标识 可在标签上标识大于2%脂肪酸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2)储存 a.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不应与有害、有毒物品一起存放,应避免有异常气味的物品。 b.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 (3)销售 食用调和油不应脱离原包装散装销售。 (4)饱和脂肪酸 a.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b.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c.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0 %。 (5)反式脂肪酸 a.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b.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1 %,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c.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上述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要求来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